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》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,为规范中国煤炭运销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日常运行工作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坚持为企业、行业、政府和社会服务的宗旨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参与行业管理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不断推动煤炭运销事业创新发展,努力建设新时代一流行业协会。
第三条 协会工作的准则是,坚持依法办会、民主办会,坚持服务立会、实干兴会、改革强会,实现科学决策,健全监督机制,加强廉政建设。
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和科学民主决策
第四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持“四个服从”,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把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项要求,落实到协会工作的全过程。
第五条 协会班子成员和党支部委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,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,决策形成后带头坚持“四个服从”,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,按照分工抓落实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,团结协作,积极作为,增强合力。
第六条 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、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。协会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(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,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,经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后,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和贯彻实施。按章程规定需提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,按程序提交会议审议通过;需监事会监督运行的,提交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。
第七条 建立完善群众参与、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。协会提请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,需深入调查研究,并经专家咨询等进行必须性和可行性论证;涉及多个部门的,应当充分协商;涉及会员单位的,应公开征求意见。
第三章 领导职责
第八条 协会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职责,恪尽职守,求真务实,勤勉廉洁。
第九条 协会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,理事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。分管领导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。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。
第十条 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工作。受理事长委托,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,并可代表协会对外参加工作和活动。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,要及时向理事长报告。
第十一条 理事长出访、出差或离职学习、休假期间,由理事长指定一名驻会领导主持日常工作。分管领导出访、出差或离职学习、休假期间,其分管工作由理事长指定其他领导代管。
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,秘书长全面领导秘书处工作,对理事长负责。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,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第十三条 协会内设机构各部门实行处长负责制,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,对理事长、分管领导负责。副处长在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按照分工对处长负责。
第十四条 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划分认真履行职责。需要协会领导决定的,承办处室应提出拟办意见,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定。涉及多处室工作的向秘书长通报,报理事长决定。在处室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,由理事长指定的处室负责处理。
第十五条 协会各处室要各司其职,各尽其责,坚持协会工作一盘棋的整体观、全局观,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,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,顾大局,重协作,有令必行,有禁必止,维护政令统一,切实贯彻落实协会各项工作部署。
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
第十六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须遵守组织原则,讲政治、讲规矩,重要工作事项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。
第十七条 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外出出差、参加会议活动、对外发言、对外合作和休假安排等事项,须向理事长请示;副处及以上人员须向分管领导请示。经请示同意后,向综合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,并向秘书长报告。相关工作任务结束后,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及成效,重要事项要提交书面报告。
第五章 会议制度
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。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协会重要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驻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组成,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理事长根据会议议题,可决定扩大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范围。会议主要职责是:
(一)传达党中央、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意见;
(二)研究讨论协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决定和部署协会重要工作;
(三)研究落实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研究提出涉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意见或建议;研究讨论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和会员单位提交的重要事项;
(五)研究决定协会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财务预算、人事任免、重大课题研究、投资项目、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;
(六)听取各处室、所属单位、分支机构工作汇报,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;
(七)研究拟定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;
(八)研究其他需要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长办公会议的领导和人员原则上不应缺席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,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协调、催办、落实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;分管领导可按分工召开分管处室的业务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完善秘书处例会制度,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,统筹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和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协会各单位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,列入年度计划,由协会统一归口管理。需要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,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综合处审核,分管领导审批,重要会议须报理事长审批。
交易会、展览会、论坛等重大活动需以协会名义主办、协办或承办的,具体承办部门按照程序提出书面申请,经综合处审核后,按照程序报批。
第六章 公文处理
第二十五条 协会公文应参照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要求,按照协会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六条 综合处负责公文统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办工作。各处室、所属单位、分支机构要重视公文办理的时效性,严格办文程序,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。
(一)收文审批。公文由综合处签收,作出初步阅批处理后,按程序分送秘书长和副理事长、理事长阅批,并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,做好文件归档。
(二)发文审批。文件由承办处室起草,处室负责人审查,综合处核稿,秘书长审核,报理事长签发。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,须经理事长同意,由综合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。
第七章 内外事活动
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政府部门、相关机构和会员单位邀请协会参加的重要会议、活动的组织协调,按规定程序协调安排驻会领导及处室负责人参加。处室负责人参加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外部会议活动,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驻会领导或党员领导干部出国访问和考察,按协会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内外事活动,发表的言论和提出的观点、主张和建议等,应与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流观点相一致,发言的内容须提前按协会内部管理程序审核备案。严禁有损协会形象、利益和声誉的言论和行为。
第八章 纪律和作风
第三十条 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新时代新要求,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。讲政治、讲规矩,守纪律、重品行,热爱协会、忠于职守,勇于担当、主动作为,甘于奉献、开拓创新。
第三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会,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,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;对因推诿、拖延、失职、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,要追究责任;对违规、违纪、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。
第三十二条 严格政治纪律。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协会决定,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,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,不得作出与协会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;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论坛和会议活动等。
第三十三条 严格工作纪律。协会要建设学习型、服务型、和谐型社会组织,协会领导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表率。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会员实情,反映行业实际,注重工作实效。严格执行绩效考核、内部管理和请休假审批等规章制度。
第三十四条 严格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。规范公务接待,要勤俭节约,切实降低行政成本,建设节约型协会。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要求,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。
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。严禁泄露国家机密、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,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所属单位、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