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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
2022-11-25 19:50:52      来源:中国煤炭运销协会  

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   第一条 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是由全国煤炭运销企业、地方社团组织及与煤炭运销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研究机构、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煤炭运销行业相关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
   本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,缩写为CCTDA。

   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   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坚持为企业、行业、政府和社会服务,充分发挥联系政府、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参与行业管理,推进全国煤炭市场体系建设,加强煤炭运销协调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  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   第三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  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能源局。

   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。本会接受民政部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  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   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  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  (一)加强调查研究,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煤炭经济运行调节、产运需衔接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建议;

  (二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提出全国煤炭产运需平衡方案建议,参与组织煤炭产运需衔接,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监管工作;

  (三)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,推动全国煤炭市场体系建设,促进煤炭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;

  (四)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,根据授权从事煤炭运销调度统计,为会员单位及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;监测煤炭市场运行,分析煤炭经济运行态势,提出煤炭预测预警建议;

  (五)加强行业自律,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;

  (六)研究提出煤炭运销行业规范、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,总结推广新方法、新技术、新经验;推动两化融合、促进煤炭营销模式转变;

  (七)开展煤炭运销相关的咨询与服务,开展煤炭市场营销和煤炭运销管理培训,开展国内、国际煤炭市场交流活动;

  (八)组织开展煤炭运销领域战略性、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;

  (九)依照有关规定,创办煤炭市场刊物和网站,编辑和发行全国煤炭市场信息刊物,开展全国煤炭市场信息交流工作;

  (十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,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,提供有关专项服务。

  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  会  员

   第七条 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   第八条 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  (一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 (二)从事煤炭生产、销售、贸易、物流、进出口和煤炭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,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;

  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,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。

  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   1.入会单位简介;

   2.入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。

  (三)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 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   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 (四)退会自由。

   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   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   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  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   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   (六)遵守行业自律的各种规约和本会内部各种协定(协议)。

   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   (一)警告;

   (二)通报批评;

   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   (四)除名。

   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
   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   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  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   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   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第十五条 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  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    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
    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,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;

   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   (五)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  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   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  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   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  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   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   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   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;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。

   第十九条 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   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   第二十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  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  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   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   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    第二节  理事会

   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  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

   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   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    (一)拥护本会章程,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;

    (二)单位理事应当依法设立,在本业务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,并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;

   (三)合法经营,遵守行业约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;

   (四)个人理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   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按程序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   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 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;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

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 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   第二十三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   第二十四条  理事的权利:

   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   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   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   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   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   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   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   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   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   (七)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     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   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   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   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   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   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   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   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   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、投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   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   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   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   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  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   第二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 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   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   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   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   第三十条  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   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   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   (二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。

   第三十二条  经理事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   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   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  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  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   第三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  第三十五条 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   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   第四节  负责人

   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不超过30名,秘书长1名。

   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  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   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   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  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   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   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   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   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
   第三十七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  第三十八条 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  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  第三十九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  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   第四十条 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   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   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  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   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  (六)需要理事长完成的其他事项。

    理事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

   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   第四十一条  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   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   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   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  第四十二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   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  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

 

    第五节  监事会

    第四十三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   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   第四十四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   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   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   第四十五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  第四十六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   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  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  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   (五)向中央社会工作部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  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 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 第四十七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   第四十八条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   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   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   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   第五十条 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   第五十一条  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
   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
   第五十二条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   第五十三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 

   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   第五十五条 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   第五十六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  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   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  第五十九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
   (一)会费;

   (二)捐赠;

   (三)政府资助;

  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   (五)利息;

  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  第六十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   第六十一条 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   第六十二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  第六十三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  第六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  第六十五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   第六十六条 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、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  第六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  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   第六十八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   第六十九条  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   第七十条 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   第七十一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   第七十二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  第七十三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   第七十四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 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  第七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第七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  第七十七条 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  第七十八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  附  则

   第七十九条  本章程经2024年5月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第八十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   第八十一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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