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4年5月9日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)
根据《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》规定,本协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。为加强会费管理,合理收支,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,结合会员组成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员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。新加入协会的会员,自批准入会时交纳当年会费,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,按会费标准的50%交纳当年会费。
二、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:
(一)副理事长单位,每年交纳会费30万元;
(二)常务理事单位,每年交纳会费8万元;
(三)理事单位,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;
(四)会员单位,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;
(五)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。
三、会费收据严格使用由财政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四、按照《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》第十四条规定,凡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。
五、会费管理,由协会专(兼)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,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加强会费收支管理,并接受财政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六、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七、在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,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。
八、会费收支及管理情况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。理事会届满向会员大会报告。
九、本办法经2024年5月9日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